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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國際事務處 徵教育部計畫案專任助理1名
一、職 稱:專任助理
二、工作項目:
(一) 執行國際化行政支持系統專章業務
(二) 其他交辦事項
國際處網址 – https://oia.tnua.edu.tw/
三、公告日期:112年7月17日
四、聘用期間:自112年8月10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聘期起日依核定日期調整)
五、待遇:新台幣33,800元~38,560元之間,依資歷調整,享勞健保。
六、資格條件:(計畫案不得進用「具學生身分」者為專任助理)
(一)未具學生身分。
(二)學歷:教育部核可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者。
(三)專長:
七、上班時間: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並需配合晚間及假日輪值。
八、其他:
(一)加班: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二)特別休假:依勞基法規定日數辦理。
(三)試用期3個月,再依表現考核是否續聘。
(四)本校得視需要錄取正取1名、備取1名。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不予僱用;如僱用後經本校查察受僱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予解僱: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十、應徵方式:應徵者請備妥下列資料合併成一個PDF電子檔,檔名為「應徵國際事務處-教育部計畫案專任助理」於112年7月31日前Email至電子郵件:icchen@iec.tnua.edu.tw。合則約談,如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時,恕不退件或另行通知。
(一)最高學(經)歷證明文件
(二)證照專長等證明文件影本
(三)個人自傳履歷表
十一、洽詢:若有任何問題,請電洽(02)2896-1000轉2603陳依卿